1、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,是这个文件的重点,也是一个亮点。
【资料图】
2、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: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。
3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、廉洁上不干净、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、作风上不实在等。
4、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,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、监督,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、可操作性。
5、 二是明确了调整程序。
6、主要包括考察核实、提出调整建议、组织决定、谈话、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。
7、这些程序总体上与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干部“上”的程序对应衔接。
8、明确调整程序,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、严肃性、科学性。
9、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。
10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,区分不同情形,分别采取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。
11、从实践看,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,有的原因比较复杂。
12、因此,在调整方式上,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坚持原则,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,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。
13、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坚持人岗相适、人尽其才,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,应作出妥善安排。
14、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、复出问题作出规范。
15、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免职的,一年内不得提拔;降职的,两年内不得提拔。
16、同时,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,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,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、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,可以提拔任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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