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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护模式。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,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。个人账户的金额和利息为个人所有,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。
按照我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方法的要求,北京市自2022年9月1日起,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,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%,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,全部计入统筹基金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,继续按原有法定定额划入,即70岁(不含)以下按照100元/月划入,70岁以上按照110元/月划入。
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调整后,本市将同步降低城镇职工大病参保起付标准,并于2023年1月1日起,不再设置门诊最高支付限额,提高门诊参保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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